走私贩卖毒品的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标签:贩卖毒品罪 走私罪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天河看守所
服务区域:广东/广州/天河/冼村街道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第347条其中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说到的;情节严重;是指:


  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347条和第348条其中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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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7 08: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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