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的情形有哪些? 广州白云区刑事律师
服务区域:广东/广州/天河/冼村街道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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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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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1 2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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