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股权转让并购分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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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州公司法、股权投资与股权并购重组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公司及股权相关法律事务经验,擅长处理公司设立、公司治理、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上市、公司债券、公司股权投资与股权并购重组、公司组织机构、企业改制、投资融资、股东权益、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等法律事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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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只有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条件时,才能称之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既便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会存在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顶匠律所)表示新施行的《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问题,只可能适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一规定。
《证券法》仅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的交易(转让)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交易(转让)问题并未涉及,对此只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理当适用此规定。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顶匠律所)表示《证券法》仅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作出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转让)的规定,但相关法律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并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中关村科技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即属此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股权当然包括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非公开发行的国有股。依据此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股权)须“进场交易”的要求,目前在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发生了许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国有股的挂牌转让。此种情况即属“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上述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目前河北、河南等许多省份的股权托管机构以及开展了股权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的基础上,探索性地开展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广州企业法律顾问(顶匠律所)表示尽管这一探索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受到禁止,但股份需要流动的内在经济属性并不会改变,地下股票市场始终存在对此宜疏不宜堵。《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中已经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04 17: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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