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款有房产抵押纠纷律师 借款不还可拿房产抵押
服务区域:全国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杨律师团队,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近10年,法学与工商管理双专业本科学士。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经验,执业以来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杨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典型案件,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杨律师咨询,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房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保证人还用承担保证责任吗?
尧某因资金周转向好友郑某借款25万元,并以谢某的房屋做抵押。房屋所有人谢某同意抵押,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作抵押担保。事后,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郑某找不到借款人尧某还钱,因此找担保人谢某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抵押未办理登记,保证人还用承担保证责任吗?
律师解答:谢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意以房屋作抵押担保,担保合同是成立的。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不影响谢某承担担保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谢某用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为尧某进行担保,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抵押房屋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权不能成立。
虽然抵押权不成立,但由于谢某未办理登记手续,导致郑某的抵押权未能成立,谢某的这一行为,构成抵押合同的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担保人谢某应在其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借款人尧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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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保证人还用承担保证责任吗?
尧某因资金周转向好友郑某借款25万元,并以谢某的房屋做抵押。房屋所有人谢某同意抵押,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作抵押担保。事后,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郑某找不到借款人尧某还钱,因此找担保人谢某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抵押未办理登记,保证人还用承担保证责任吗?
律师解答:谢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意以房屋作抵押担保,担保合同是成立的。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不影响谢某承担担保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谢某用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为尧某进行担保,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抵押房屋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权不能成立。
虽然抵押权不成立,但由于谢某未办理登记手续,导致郑某的抵押权未能成立,谢某的这一行为,构成抵押合同的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担保人谢某应在其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借款人尧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16 16:11:27
联系电话:13631306506 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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