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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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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张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刘某出具欠条,内容为结欠木材款15万元,落款处分两行书写了“某公司”“张某”。因木材款未能收回,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付款责任。张某辩称其是代表公司书写的欠条,木材款属于公司债务,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欠条确认欠款的内容看,并未明确公司系欠款人的意思表示,落款处虽有“某公司”字样,但并未加盖公司予以确认,在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上述字样即认为张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且公司财务账册就本案所涉交易及业务往来并无相应记载。刘某向张某主张货款应予支持,故判决张某支付木材款15万元。 
律师点评: 
法定代表人身份特殊,其民事行为,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为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即使凭证上书写了公司名字,在公司未盖章的情况下,还应结合交易经过、其他辅佐证据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现有证据无法支撑到公司行为这一步,那么只能由法定代表人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10 08: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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