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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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专利申请
      在加拿大申请及获得一项专利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和“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所规定程序基本一致。 
  符合申请专利资格的发明在于该发明必须是全新和实用的,而且该发明必须是一个新产品发展中属于创造性的一环。一项发明可以是任何全新而可用的技艺、加工程序、机器、制造产品、材料的合成物,或属于上述任何种类的改进产品。 
  专利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专利只授予最早的发明者或其法定代表。雇佣专利发明者的公司需要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发明的所属权。此外,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授予专利的独家拥有权。这个原则不同于“发明在先”。有许多其他国家立法采用“发明在先”的司法原则。鉴于提出申请的日期很重要,申请人应当想方设法尽早按照《专利法实施规则》要求准备好最基本的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加拿大没有规定专利产品上必须注明为:专利产品的硬性规定。但是,如果弄虚作假,在未获得加拿大专利的产品上贴上“专利产品”的标签就属违法。 
      198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申请,期限是17年,从专利权授予之日算起。1989年以后10月1日之後提出申请的,期限20年,按照在加拿大提出的申请之日算起。 
  在此保护期内,专利权所有人在使用其发明进行制作、建造、或者自己使用,或将之售于他人使用时,如果其独家所有的权利受到损害就被视为其专利受到侵犯。专利权所有人可以寻求禁止令阻止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如果一个人在别的国家依据任何专利条约或公约获得一项专利(或提出了注册专利的申请),而加拿大也是该专利条约或公约的成员国,只要在那个国家提出申请后12月内在加拿大也提出申请,该项专利在加拿大具有同等效力。 
  在加拿大获得专利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专利必须是全新的。这一规定一直是在加拿大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所以,一项发明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前,如果在加拿大或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已经公开或被披露就会影响其专利的获得。不过,如果是专利申请人自己披露了其发明,或是由其告知的另外一个人披露其发明,则申请人必须在12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 
  其二,一个专利只有在一项发明成为可以使用之物才能称之为专利。这意味着它必须可以使用并且具有工业价值。例如,专利权将不可能授予某一纯粹的科学原理、抽象定理,或者一种医疗方式。 
  第三,一项发明必须是被发明的,而不是某一个有特殊才能人在其相关领域轻而易举观察到的。 

  对计算机软件和药物发明的要求和条件比较特殊。大多数计算机软件都受著作权保护,但是,如果某一软件属于另一项发明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在这项发明获得专利同时,该软件也就获得了专利。药物的专利申请要遵循其一套特殊审批程序,其中包括一系列特殊的报告和价格方面的要求。首先,加拿大卫生部对新药品审批后要颁发“药检合格通知”给专利权持有人以保护其权利。其次,加拿大“专利药品价格审查委员会”监控在加拿大所出售的专利药品价格,以避免专利特权的膨胀。 

发布时间:2020-02-14 1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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