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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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专利申请
      法国专利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发明成果,由国王颁发特权证书给发明者以进行保护。法国大革命以后,国民议会于1791年1月7日颁布了法国第一部专利法。后于1844年7月5日制定了第二部专利法。这两部专利法受“天赋人权”的自然法学派影响,将发明成果视为发明人固有的财产,因此首创了不审查制度。即发明的内容全部记入说明书中,符合专利法规的形式条件,即可获得专利权。到了20世纪60年代,为了应付国际上激烈的技术贸易竞争,保障本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法国被迫放弃了一些传统专利理论和法律制度,重新修订了专利法。
      1968年1月2日,法国颁布了第三部专利法。该法与1844年的第二部专利法比较有两个重大变化:
      (1)将“创造性”规定为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之一,为保障法国发明成果的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2)对于专利审查,改不审查制为文献报告制,即法国专利局委托设在海牙的国际专利研究所,对申请专利发明进行技术鉴定和新颖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对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制,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的18个月公布其发明内容。专利批准后再出版正式的发明说明书。
      为了使本国专利法与世界的法律规定一致。1978年7月13日,法国又颁布第四部专利法,该法对1968年的专利法2/3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雇员发明的规定,取消了对专利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放弃了“权力不尽论”的原则,从“权力用尽论”的观点,对专利权内容进行修改。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现代专利制度已在法国形成。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经过审查,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实用证书。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从申请日起算。实用、实用增补专利实行形式审查,任何发明都可以申请这种形式的专利权,但专利有效期为6年。授予专利权后3年内或提出申请后4年,未准备有效实施其发明者,可以采取强制许可措施。法国专利法对西班牙、葡萄牙等西欧各国以及曾经是法国殖民地的发展中国家专利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
发布时间:2020-02-14 1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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