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天河区看守所取保候审;合同纠纷无罪辩护

标签:合同诈骗罪 刑事判刑 拘留会见 逮捕判刑 公安退侦
服务区域:广东
来源:个人
执业证号:14401201311015170
执业机构:广州盈科律所陈律师

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其它方法: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伪造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财物的;

(2)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3)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的;

(4)行为人的诱骗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财物;

(5)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

(6)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布时间:2024-04-29 17:50:36
联系电话:18620925766 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