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打架被荔湾区派出所拘留多久放人;故意伤害罪共犯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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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州盈科律所陈律师

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故意伤害共同犯罪认定   1、主犯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条法律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主犯的概念,同时,我国刑法学说中的相关学界理论认为,在共同犯罪案中,一般存在两种共同犯罪的情形,即所有犯罪人都是主犯或者是存在从犯与主犯混合的情况,但是绝对不会出现所有犯罪人都是从犯的情况,因为从犯是依附主犯存在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主犯主要是指两种犯罪分子,第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领导、组织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我们所称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往往是犯罪活动的中心分子,犯罪集团由其领导、建立、指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人数不定,应根据其在集团中是否起领导作用来确定;第二种是在犯罪集团中的其它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其它非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共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分类

  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对于主犯的认定标准都是存在着不够详细的法律问题与实践操作困难,这样缺乏明确易行量化标准情形的不断延续,使得相关法律规范的实践操作性往往较弱。

  一般而言,共犯依其是否存在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种共犯,复杂共犯为各共犯人有较为明晰的分工,在共同犯罪中具有不同的作用,一旦确定了各共犯人的具体分工就可对其在共犯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情况进行一个初步的认定。我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认定主犯的标准为是否起主要作用,而关于主要作用的认定,各学说均没有一个定论,且各学说对于主要作用的认定比较抽象。对于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对于主犯的认定更缺少可以参考借鉴的理论。共犯依其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类共犯。而简单共犯即指各共犯人都为实行犯,没有明确的分工,其实行行为的多少可以作为明确其作用大小的参考,进而可以作为认定主犯的依据。

  3、共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认定方法

  由于故意伤害中共犯存在这一定的分类,即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认定具体方法分为简单共犯中的认定方法与复杂共犯中的认定方法。

  故意伤害中的简单共犯即指故意伤害的没有明确分工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没有明确分工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标准以上的实行行为,这就是理论中所谓的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其各自的伤害行为是在犯罪中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各行为组合起来完成了整个故意伤害犯罪。

 三、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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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0 15: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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