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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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工伤的具体范围,分为三类:

第一类,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 患职业病的;

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视同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类,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 酗酒导致伤亡的;

③ 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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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2-06 16: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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