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办理商标异议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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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秋前后,我都没听说过‘今日头条’这款软件。”杨涛回忆。2015年11月12日,他的公司通过代理公司提交了“异议答辩”。  在答辩书中,杨涛公司提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从未在第30类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过“头条”或与“头条”近似的商标,更不具有任何影响力和知名度。另一方面,尽管商标均包含有“头条”二字,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茶、包子’等属于食品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第9类、第16类、第41类、第42类等服务具有极大的差别,完全不属于类似商品。”  杨涛认为:“按照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的逻辑,如果仅仅因为消费者之间有重合就认定为类似商品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的商品均可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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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6 11: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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