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私募命运的中基协[2016]5号文中的11个时限要求


影响私募命运的中基协[2016]5号文中的11个时限要求

 

中基协[2016]5号文在信息披露、产品发行、从业资格取得方面明确了三类时限,并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后果。其中,信披违规的后果可能导致暂停产品发行、列入黑名单,限期内未发行产品可能导致管理人注销,限期内从业资格未取得可能导致人员无执业资格。

1、基金一季报披露,4月15日前(即将到期)

规定:《信披办法》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注意事项:1、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2、4月的第10个工作日是4月15日,所以信披应在15日前完成。

2、基金季报披露,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规定:《信披办法》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注意事项: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

3、基金月报披露,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规定:《信披办法》第十六条“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注意事项:适用于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基金不适用。

4、基金年报披露,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即将到期)

规定:《信披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注意事项: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

5、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发生之日5个工作内

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6、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的提交,每年4月30日之前

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7、管理人基本信息年度更新,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8、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报告,发生之日10个工作日内

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注意,未按时信披的法律后果为: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9、2016年,5.1大限

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0、2016年,8.1大限

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1、2016年12月31日,从业资格大限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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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5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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