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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理天津地区公产房置换和买卖纠纷。
天津地区公产房纠纷法院的规定
公产房置换(买卖)合同相关问题当事人之间因公产房(包括直管公产房屋、企业产房屋)承租权置换(买卖)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但家庭成员之间以置换(买卖)的方式变更承租人发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告知其向相应的负责公产房屋管理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的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人民法院审理公产房(包括直管公产房屋、企业产房屋)承租权置换(买卖)纠纷案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适用二手房买卖的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依据承租权置换(买卖)合同主张继续履行承租人变更登记(承租权过户)等后续合同义务的,应当征询房屋产权单位,过户登记管理部门的意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4-05-17 20: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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