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越秀区婚姻家庭法律咨询荔湾区免费离婚问题咨询律师
广州优秀专业的婚姻家事/继承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经验,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婚姻家事专业律师,专业处理离婚诉讼、离婚抚养权、财产继承、离婚调解谈判;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诉讼离婚房产增值计算;离婚债务处理。特别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离婚财产案件/继承案件,精于调解谈判。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 推荐信息
- 任律师济南各区县婚姻家庭案件诉讼代理底价三千元一件
- 任律师上海离婚婚姻家庭诉讼案件代理底价三千元一件
- 任律师代理济南山东各地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继承案件底价三千元
- 槐荫区律师任律师诉讼代理底价三千一件
- 任律师上海离婚诉讼案件代理底价三千一件
- 最新离婚协议书范文v咨询广州婚姻家事律师v广州律师离婚律师团队
- 广州离婚子女抚养 财产继承等婚姻家庭诉讼律师
- 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广州离婚官司专业律师
- 老公有外遇要离婚我该怎么办 咨询广州专业离婚婚姻法律师
- 买房婚前财产如何界定?婚前财产是什么?咨询广州离婚官司专
- 婚前存款延续到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广州离婚存款分割纠纷律师
- 广州离婚时存款怎么分割?照顾家庭多的一方能多分割存款吗
- 广州白云区越秀区婚姻家庭法律咨询荔湾区免费离婚问题咨询律师
- 广州荔湾区专业离婚纠纷律师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 广州越秀区起诉离婚股票怎么分?广州离婚分财产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