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GB报告测试实验室GB4806报告检测认证食品安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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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GB、欧盟1935/2004/EC、美国FDA、德国LFGB、法国DGCCRF、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韩国
-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
CNAS、CMA资质检测机构
——8.1 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8.2 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8.3 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8.4 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受限物质及其限量,非有意添加物的评估信息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8.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A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8.6 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从上述6条要求,可以看出新国标对产品标识信息要求的更加全面细致,特别是提出了产品标识内容应包含产品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且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受限物质及其限量,非有意添加物的评估信息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食品接触材料并非一站式生产的产品,是从化学物质(如添加剂)、中间材料(如树脂、色母、油墨等),再到终产品等多个环节分阶段生产的产品,这要求食品接触材料供应链中每个节点的生产商有效的传递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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