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债权债务纠纷律师a债权起诉律师

服务区域:广东/广州/越秀/农林街道
收费:1000
来源: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311092781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所
广州专业借贷纠纷律师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文末点击电话可直接拨打)戴允律师,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在合同债务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民间借贷纠,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专业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戴律师为您普及借贷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做借款担保,可以直接以房抵债吗? 

律师解答: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关系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交付房屋进行偿债。 
相关案例: 
2014年12月,白某某与高某(夫妻关系)向案外人黄某某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黄某某作为合法代理人代为出售涉案房屋、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代收售房款等。12月17日,白某某与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以案涉房屋抵押。2015年5月13日,黄某某代白某某(卖方)与郭某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白某某名下的涉案房屋,2015年8月20日,涉案房屋登记至郭某某名下。郭某某收楼未果,向法院起诉腾房。 

法院认为,黄某某与白某某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息为3.5%,依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款人已付超过36%的利息和借款合同约定的未付的超过24%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白某某委托黄某某处分涉案房屋,是基于黄某某与白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公证《委托书》实际是为借款关系提供担保。黄某某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未经白某某、高某同意出售涉案房屋并收取全部房款,实质上等于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为黄某某所有,构成流押条款。依照《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的规定,黄某某以白某某名义出售涉案房屋给郭某某的行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对白某某、高某没有约束力。郭某某二审陈述其无支付任何购房款,不构成善意买受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可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8-23 16: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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